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9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1.检查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 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 | |
2.处置环节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新消息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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