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97 | 乡镇人民政府 | 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社会事务办公室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
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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